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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轻工职业学院章程》

2020年04月28日 10:06  点击:[]

辽宁轻工职业学院章程

序 言

辽宁轻工职业学院的前身是金州纺织技术学校,创建于1965年,1980年更名为辽宁省纺织工业学校;1999年12月,经辽宁省教育委员会批准,学校并入大连轻工业学院,举办高职专科教育;2012年经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从大连工业大学(原大连轻工业学院)剥离,成立辽宁轻工职业学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依法自主办学,建设现代高职院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中文名称为辽宁轻工职业学院。英文全称为LIAONING VOCATIONAL COLLEGE OF LIGHT INDUSTRY,缩写“LCLI”。

学院住所地为辽宁省大连市金州新区金港路288号。

学院的互联网官方网址为:http://www.lnqg.com.cn/

第三条 学院是由辽宁省人民政府举办的专科层次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属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学院的主管部门是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教育厅依法保障学院教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并对学院发展给予政策支持;学院依法接受辽宁省教育厅的领导和业务指导。

学院的设立、分立、合并以及终止,需经辽宁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五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能型人才成长规律,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第六条 学院育人理念: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

第七条 学院办学特色:技能培养与素质教育并重、技术教育与艺术教育交融。

第八条 专业发展定位:面向轻工行业,构建以纺织服装类专业、艺术创意类专业为特色,现代服务类、先进制造类、电子信息类专业协调发展的专业格局。

第九条 人才培养定位:培养“讲诚信、肯吃苦、善沟通、懂专业、精技能、有创意”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第十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辽宁轻工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学院实行党委领导、院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内部治理模式。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辽宁轻工职业学院委员会(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十二条 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院系(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学院党的委员会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党的委员会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学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学院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简称“全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院工作,主要对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会议由常委会召集,议题由常委会确定。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性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常委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党委全委会和党委常委会依据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辽宁轻工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纪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设立专门工作机构,配备必要人员。每届任期与同级党的委员会相同。学院纪委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院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学院党委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推进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

第十七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院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提出,院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院长办公会议依据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十八条 学院实行党务公开、院务公开和信息公开,接受举办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九条 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由职能部门、教学科研单位、直属单位、附属单位四类组成。

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由党委会审议,报辽宁省编制委员会核准。

第二十条 学院设置二级教学科研单位,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集体讨论决定本单位的专业建设、教学活动、队伍建设、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二级教学科研单位由学院根据人才培养和学术发展需要设置,经学术委员会审议后,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一条 学院其他内部组织机构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根据学院党务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需要设置职能部门,承担院内党政工作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服务和对外联络等职责。

第二十二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是学院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制定学院教学、科研机构设置方案,学术机构设置方案,跨专业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以及专业资源的配置方案;

(三)提议教学指导委员会等与学术发展相关委员会的提名和组成,审议各委员会提请院学术委员会审议的学术事项;

(四)评定教育教学、专业建设、师资队伍等方面重大项目的立项验收等;

(五)制定学院教师职务评审与聘任的学术标准及实施办法;

(六)制定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七)评议学术争议和学术不端行为,建设和维护学院科研道德规范,维护学院学术声誉;

(八)审议学院申报的重大个人学术荣誉;

(九)指导、促进学科交叉和学术交流,建设和倡导自有创新的学术文化;

(十)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院学术委员会由学院不同专业的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总人数为19-21人的单数。学术委员会委员人选由院长提名,经院长办公会议审定,由院长聘任。每届任期三年。院学术委员会由主任定期召集会议。

第二十三条 学院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

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在院长领导下的专家工作机构组织,是学术委员会下设专门委员会,负有对专业建设、发展、改革和管理的重大事项进行咨询指导和评议审议的职责。其具体职责如下:

(一)审议和论证学院中长期教学发展规划,对学院教学工作建设与发展的全局性重大问题进行研究,提出咨询意见和具体建议;

(二)对人才培养方案制订与修订的原则意见提出建议和咨询意见,审议学院人才培养方案并指导其实施;

(三)对学院专业建设、课程建设、信息化建设进行宏观指导与管理;

(四)对有关教学基本建设与教学管理的重要制度和措施提出意见或建议;

(五)审议学院的专业优化和申报、课程、教材、实验(实训)室、实训基地等教学基本建设规划并指导其建设;

(六)对学院教学改革的方向性决策提供咨询,审议学院各种教学改革方案,协助学院定期组织召开教学工作会议,并对执行结果及改革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进行评价和研究;

(七)指导学院内部的教学评价和教学质量监控工作;

(八)审议各类教学奖项评定标准和办法,评审教学奖项,评议、推荐报请上级部门奖励的教学研究项目,评审教学名师、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优秀教学团队、优秀教师等;

(九)裁定有关教学责任事故、教学工作考核及教学评优、评估中的争议或复议申请;

(十)向院学术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等机构提供有关教学方面的原则意见;

(十一)接受院长委托,开展专题调研。

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由19-25人组成,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其他专家委员组成。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第二十四条 学院实行民主管理,保障和支持教职员工和学生参与学院重大决策的执行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体教职员工在院党委领导下,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院依法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系、部等基层组织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在岗教师、干部、职员、工人,愿意承担代表义务,能够履行代表权利的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教代会代表名额按在岗教职工人数的25%左右确定,代表比例应向教学一线倾斜,女代表、青年代表应占相应的比例。

教职工代表大会实行例会制度,每三至五年为一届,代表可以连选连任,届满须进行换届选举。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应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遇有重大事项,遇重大问题经民主管理委员会通过可召开临时会议。教代会例会时出席会议的代表不得少于应到会代表的2/3,否则会议不能召开。教代会的表决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有效票数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每次教代会采取的表决方式经教职工代表通过后执行。学院工会为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六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在院党委领导、院团委指导下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并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学院为院学生代表大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鼓励和支持其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认真听取其建议,并对其提案进行积极回应。

(一)听取并审议学代会常委会和学生会的工作报告,讨论并决定学生会的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

(二)审议并通过学代会章程和学生会章程;

(三)配合学院工作,收集、反映同学意见,向学院有关方面提交大会提案,并将提案的答复反馈给代表;

(四)审议并通过由学院或学院学生工作部门推荐或学代会代表推选的学代会常委会委员组成名单;

(五)选举产生学生会主席候任人选;

(六)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代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院内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院依法设置工会、团委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二十九条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变更或者撤销学院的行政部门,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各部门的职能。各部门根据学院的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为全院师生员工提供优质服务,构建精细化管理模式。

第三章 办学活动

第三十条 教育教学是学院办学活动的基本内容。

学院的基本教育形式为全日制专科生教育,加快发展继续教育。

第三十一条 学院根据专业优势和办学特色,自主调整学院办学模式、专业人才培养模式。

第三十二条 学院人才培养坚持质量为先,建立健全自我监控评估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对教学各环节进行全过程严格监控和评估,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十三条 专业建设是学院发展的基础。学院以专业建设为引领,促进整体办学实力的提升。学院已有艺、文、工、管四大学科门类。

第三十四条 学院遵循教育发展人才培养规律,在政府和行业的指导下,对接职业和岗位需求,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学院专业设置和调整由相关教学单位进行前期调研提出可行性报告,经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评估,由院长办公会议审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三十五条 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组成。

第三十六条 学院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和其他专业技术资格制度。

第三十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岗位规定的职责从事教育教学、学术研究和社会服务等工作。

管理人员、工勤技能人员为学院教育教学、学术研究和社会服务等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

第三十八条 学院实行岗位聘任制度。

学院根据辽宁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核定的岗位及编制数,结合学院实际,设置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学院根据教学、科研、管理等需要,适当聘任非事业编制人员。

学院按照岗位要求,遵循公平竞聘、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由学院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按照国家政策与合同规定享受待遇。

学院根据部分岗位要求,适当聘用高质量外籍人员,努力建设具有国际化特色的教职员工队伍。

第三十九条 学院依据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定期对所聘教职员工(含非事业编制教职工)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其聘任、晋升、奖惩、解聘的依据。

第四十条 学院重视师德建设,将师德纳入教师考核评价体系,并作为教师绩效评价、聘任(聘用)和评优奖励的首要标准。对师德表现突出的,学院予以表彰奖励;对师德表现不佳的,学院予以督促整改;对师德表现失范的,学院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四十一条 教职工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管理服务等方面成绩优异的,学院予以奖励。

教职工违反学院规章制度的,学院责令其改正或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考核不符合任职要求的,学院可变更其岗位、解除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应承担责任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追究。

第四十二条 学院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公平取得教师资格和其他专业技术资格,获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机会;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公平获得境内外学习、交流、进修机会;

(六)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七)参与民主管理,对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就职称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三条 学院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爱岗敬业,掌握本岗位的工作技能,不断提高教学科研水平、管理能力和服务质量;

(三)育人为本,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尊重和爱护学生;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提高职业教育教学能力,满足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的要求;

(六)重视专业教学团队的建设,自觉维护团队的利益;

(七)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四条 学院定期评估教职工队伍状况,分析事业发展对队伍的要求,科学规划教职工队伍发展目标、任务和措施,不断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

第四十五条 学院推进“学习型组织”建设,引导和支持教职工立足岗位,加强学习,更新和掌握新知识、新技能、新技术,提高岗位工作能力。学院依据队伍发展规划,积极创造条件,选送教职工外出学习、培训、进修和研修。

第五章 学 生

第四十六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获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七条 学院建立学生管理制度和学生考核评价机制。

学院对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学院给予学生的处分,应当与学生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四十八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德智体美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颁发毕业证书。未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按照国家学籍管理规定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四十九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贷款及其他资助;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一条 学院依法建立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帮困制度。

学院支持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申请助学金、助学贷款、困难补助或者减免学费。

学院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进行适当的引导和管理。

第五十二条 学院支持学生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组建社团。学生社团须在院党委的领导和院团委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下,依照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开展活动。

第五十三条 学院建立学生权益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六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

第五十四条 学院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收入、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学院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

第五十五条 学院坚持勤俭办学,建设节约型校园,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十六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学院实行预算管理制度,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包括日常经费预算、专项经费预算和基本建设预算在内的预算管理体系。

第五十七条 学院实行经济责任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方面法律法规,建立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五十八条 学院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学院对拥有的资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学院资产安全、完整。

第五十九条 学院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学院各部门使用财政性资金、贷款资金、捐赠资金、自筹资金等各类资金开展的工程项目、物品采购和服务采购项目,均应按照《招投标法》或《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进行招标或政府采购。

学院维护各类资产安全,防范国有资产经营风险。未经学院法人或法人委托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任何单位、机构、团体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学院资产进行经营。违反规定的,学院依法采取措施,追究责任,直至移交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六十条 学院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深化后勤社会化改革,接受学院学生和教职工的监督,不断提升服务能级和品质,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七章 学院与社会

第六十一条 学院依法设置理事会,指导学院发展建设,对涉及学院改革发展的重要事项进行咨询、建议和监督。

理事会成员由政府代表、学界精英、行业协会、著名校友、知名企业家、学院相关领导及其他社会杰出人士等组成。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依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六十二条 学院积极开展与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机构的合作,推动协同创新。学院在现有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基础上,依托政府、行业设置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

第六十三条 学院接受社会各界各种形式的捐赠,拓展办学资源,改善办学条件。

学院根据捐赠方的意愿,在广泛听取教职工和学生意见后,经院长办公会议审定,可对特定建筑物、道路、园林、雕塑等予以命名或铭文纪念。

第六十四条 学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主动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学院采用多样性评价机制,重视上级主管部门的教育督导评价,注重校本评价,同时也积极关注各类社会组织、学生家长等对学院的综合评价。

第六十五条 学院依据专业特点,积极寻求与企业、行业协会合作,实施合作培养专业人才、合作开展科技创新、合作发展教师素质、合作推动文化建设。

第六十六条 学院与普通高中、相关中等职业学校建立良好关系,努力提高生源质量,协同做好人才培养工作衔接。

第八章 学校标识

第六十七条 学院校训是“自立自强 砺能笃行”。

第六十八条 学院校徽主图由“辽宁轻工职业学院”英文全称“LIAONING VOCATIONAL COLLEGE OF LIGHT INDUSTRY”。开头字母“L”、“n”、“V”、“L”、“i”构成。校徽外形是圆形,中间镶嵌似蜂巢形状的主图,象征职业人才必将在这里孕育、成长。主图造型犹如一颗精雕细琢的宝石,寓意着学院办学的精益求精、异彩纷呈。主图又似一个构件,展示了职业学院注重“应用能力培养”的办学特色。

学院校徽标准色为上外蓝(SISU Blue),象征海纳百川的包容精神和胸怀天下的世界情怀。基准色值:CMYK(100, 52, 2,12),色号:Pantone 2945 PC。

第六十九条 学院校旗。

学院校旗旗面为红色,校名字体为白色,校徽、校名位于校旗中间区域。

第七十条 学院校庆日为7月7日。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须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院党委审定,由院长签发,报辽宁省教育厅核准。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是学院运行的基本规范。学院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本章程生效之前制定的学院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应遵照本章程有关内容予以修改或废止。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院党委。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徽志及徽章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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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志徽章

附件2:校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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